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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2017-07-03 作者:

  吉政办发〔201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兴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2017年—2020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继续巩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学本领、长见识,提升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积累创业经验;进一步完善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搭建创业平台,发挥创业典型示范作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更多支持,有效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到2020年,全省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返乡下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达到10万人以上;

  ———创建返乡创业示范县20个以上;

  ———创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200个以上,每个县(市)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1万人,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1万人,力争每个村至少培育1名返乡创业带头人;

  ———推动70%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

  2017年,全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突破7万人;创建返乡创业示范县5个以上;新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20个以上;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2500人;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2500人,每个乡镇至少培育4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0万人。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依法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积极推进 “多证合一 ”。放宽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 “一照多址 ”或 “一址多照 ”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放。依法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 “多证整合”网上办理,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小型微利企业和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定向减免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增加返乡创业资金投入,加大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重点扶持返乡创业示范县、返乡创业基地(园区)、返乡创业培训(实训)等。推动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引导中央和省级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倾斜,确保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大返乡创业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将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酌情给予重点考虑。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三分之二,第3年贴息三分之一。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深入开展 “两权 ”试点,搞活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扩大农村可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金融支持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五)拓宽返乡创业融资渠道。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专业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融资供给主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发挥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涉农补助资金代办、生活缴费、小额信贷等综合服务。加快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围绕返乡的农民工等人员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 ”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产权要素提供信息查询、抵押融资等综合服务。继续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投放规模和应用领域,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拓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应用领域,推动金融机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围绕参地、林地、草场、养殖水面等开展收益权保证贷款业务。推广多样化返乡创业融资产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六)强化土地用电政策扶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

  (七)实施返乡创业培训。实施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利用返乡创业云平台,实施返乡创业精准培训项目。每个市(州)依托大中型企业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至少建成一所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优先开展返乡下乡大学生、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开展农技工培训。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和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选取优秀学员到实训基地进行创业实践,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培训及技术指导跟踪服务。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项目,重点针对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和驻村第一书记等有志立足农村创业的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运营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孵化省内网店卖家。围绕农家乐、林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发展,组织开展乡村旅游项目及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开展农村星火科技培训,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加大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培训力度。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职业院校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弹性学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开展 “引凤还巢 ”创业培训和吉林大姐、巧姐、网姐、乐姐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妇联等)

  (八)多种模式推进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创新经济增长模式,精心打造 “一乡一业、一村一品 ”,促进返乡下乡人员自主创业、集群创业。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庭院经济等乡村旅游创业模式,到2020年,每个市(州)至少抓3—5个家庭农场联盟;全省打造少数民族特色村寨50个;评选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乡村旅馆(农家乐)、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各30家,并保持20%的年均增幅。发展创意农业、林下经济、棚膜经济等种养殖创业模式,2017年新建扩建标准化棚膜园区30个,大型食用菌标准化示范园区发展到20个以上。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模式,发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的政策引领作用,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利用 “互联网+”返乡创业,推进电子商务进村入户。发展农副产品储藏保鲜、净化包装等产地加工业创业模式,推动吉林特色产品与发达城市商超对接。发展农村商贸流通、农村物业管理等新业态创业模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妇联、省民委等)

  (九)搭建返乡创业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积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平台。依托 “园区+基地+企业(合作社)+农户 ”模式,每年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20个以上,给予一定额度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租金补贴等。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相融合,建设一批综合性创业园区,吸纳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每年创建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复转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运营,免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入驻人员房屋租赁优惠。每年创建省级 “引凤还巢 ”基地和创业创新 “她”空间10个,提供技能培训、项目孵化、资源对接、经验分享等服务,安排 “妇女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新成果,鼓励高等院校开放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平台,提供硬件支撑、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运用创新成果创办企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等)

  (十)完善返乡创业指导服务。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推动返乡创业服务全面升级。指导市(州)强化创业服务,健全完善创业人才库、项目库、专家库和政策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商务联络平台,为返乡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专家评析、创业孵化等服务。组建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返乡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定期组织对返乡创业者开展 “一对一 ”创业指导服务,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创业专家的互助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一)加强返乡创业示范引领。树立返乡创业的 “旗帜榜样”,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工作,每年培育5个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改善、创业环境持续优化、返乡创业特色鲜明的县(市),加速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提高返乡创业的参与率、成功率和就业贡献率。分层次布局示范县创建工作,引导示范乡镇和行政村同步推进。培育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发挥村级组织致富带头人、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农村青年致富星火带头人、科技致富带头人、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金凤凰带头人等各类创业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培育1名返乡创业带头人。培树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典型样板,围绕创业培训、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返乡创业指导服务、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和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五个方面,培树20个典型模式在全省示范推广。(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发展委、团省委、省妇联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将其作为落实 “三农 ”工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召开返乡创业工程推进会议,部署任务,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工作。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建立返乡创业工程目标责任体系,将年度返乡创业人数、返乡创业培训、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返乡创业示范县和返乡创业基地建设等指标列入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确保高质量推进工程深入实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返乡创业统计制度,及时调度有关数据,准确掌握工作进展,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列入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标和任务实行月调度、季汇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对工作推进积极、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扩大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现实意义,将国家、省及各地出台的扶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梳理成册,编写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APP等各类媒体和各级创业服务平台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深入基层挖掘返乡下乡创业的鲜活典型,总结提炼,形成经验,适时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树立返乡创业带动农民转移就业和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组织 “巡回宣讲 ”,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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